申請事項 |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 |
負責機構 | 行政審批局 |
審批依據 |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《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》第十六條第一款 |
申請條件 | 根據《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》第十六條和工作實際,申請“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”行政許可的建設工程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: |
申 請 應 交 材 料 |
根據《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》和《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》(GB5022-2008)的有關規定,結合我區實際,申請“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”行政許可的建設工程業主應當同時提供下列申請材料: |
審批收費 | 1、屬于“必須進行地震安評”的項目:其收費標準按照桂價費字[2002]267號中的具體技術性工作項目確定,由承擔地震安評工作的有資質單位收取。 |
受理窗口 | 審批局建設管理窗口 |